台灣航業股份有限公司股利政策
一、依據:本公司章程第二十六、二十七及二十七之一條規定辦理。
二、股利政策:
1.本公司所屬產業環境多變,企業生命週期正值穩定成長階段,
基於公司營運需要暨謀求
股東權益最大化之考量,本公司股利
政策將依公司未來之資本支出預算及資金需求情形,
就當年度
可分配盈餘視營運需求酌情保留部份盈餘。股東紅利之分派以現金紅利為優先
,亦得以股票紅利分派之,其中現金紅利不得
低於當年度紅利分配總額的百分之五十。
2.本公司年度如有獲利,應提
撥不得低於百分之0.五為岸上員工酬勞,由董事會決議以股
票或現金分派發放,其發放對象包含符合一定條件之從屬公司岸上員工;本公司得以上
開獲利數額,由董事會決議提撥不得高於百分之一•五為董事、監察人酬勞
。岸上員工
酬勞及董事、監察人酬勞分派案應提股東會報告。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,應預先保留
彌補數額,再依前項比例提撥岸上員工酬勞及董事、監察人酬勞。
3.本公司年度決算如有盈餘,應先提繳稅款,彌補累積虧損後,再提百分之十為法定
盈餘公積,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,得不再提列,其餘再依法令規定
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;如尚有餘額,併同累積未分配盈餘,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
案,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紅利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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